域名争议是指因注册或者使用互联网域名引起的争议。从而引发一些法律问题。解决办法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域名抢占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纠纷解决机构,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处理。作为美国互联网名称和代码分配局指定的全球四大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RC)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美国等一般顶级域名争议。通用域名格式,。组织,。Net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互联网名称和代码分配机构。通用网站优先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站争议解决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站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维护的一般网站纠纷。无线网站先发制人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站纠纷解决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站纠纷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维护的无线网站纠纷。短信网址抢夺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代理机构,根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得到解决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注册或者使用互联网域名发生的争议。争议域名仅限于CN域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中文域名。但是,如果争议的域名已经注册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和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则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至三名具备互联网及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较高、能够独立中立地裁决域名争议的专家组成。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与该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可以提起诉讼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遵循“独立,“中立、方便”,自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作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专家组决定使用其他语言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对各自的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投诉应当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的民事权益名称或者标志相同,(二)被投诉域名持有人不享有域名及其主要部分的合法权益;(三)被投诉域名持有人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一)注册或者转让域名的目的域名是将域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防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3)注册、转让域名的目的是损害投诉人的名誉,损害投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混淆申诉人与申诉人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案件
第十条被申诉人在收到争议解决机构的申诉书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条为解决互联网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行政法规和《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条因注册或者使用互联网域名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办法。争议域名仅限于CN域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中文域名。但是,如果争议的域名已经注册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和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则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至三名具备互联网及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较高、能够独立中立地裁决域名争议的专家组成。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与该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可以提起诉讼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遵循“独立,“中立、方便”,自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作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专家组决定使用其他语言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对各自的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投诉应当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的民事权益名称或者标志相同,(二)被投诉域名持有人不享有域名及其主要部分的合法权益;(三)被投诉域名持有人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一)注册或者转让域名的目的域名是将域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防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3)注册、转让域名的目的是损害投诉人的名誉,损害投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混淆申诉人与申诉人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案件
第十条被申诉人在收到争议解决机构的申诉书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站,接收被请求人的域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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