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带有主观偏见,要以独立、公正的地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检验和认证,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因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有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重新依照有关标准,按照法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检验或者认证,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有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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