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制度包括:(1)产品出厂前,必须由生产者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检验人员检验,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过关是指产品质量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2)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缺陷进行说明(三)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查验提供的质量凭证。核查物品名称、规格、编号(批号)、数量、交付(或作业完成)单位、日期、产品合格证或有关质量合格证明,确认检验手续、印章和标记,必要时核对主要技术指标或质量特性值。它主要适用于采购物资的验证。
2、确认检验依据的技术文件的正确性、有效性。检验依据的技术文件,一般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采购(供货)合同(或协议)。具体依据哪一种技术文件需要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对于采购物资,必要时要在合同(或协议)中另附验证方法协议,确定验证方法、要求、范围、接收准则、检验文件清单等。
3、查验检验凭证(报告、记录等)的有效性,凭证上检验数据填写的完整性,产品数量、编号和实物的一致性,确认签章手续是否齐备。这主要适用于过程(作业)完成后准予放行。
4、需要进行产品复核检验的,由有关检验人员提出申请,送有关检验部门(或委托外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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