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资总额“单基数”作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主要是为了与养老、失业、工
伤、生育保险统一缴费基数,便于社会保险统一管理,同时也是为了均衡新老单位
的缴费负担。“双基数”是指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以双基数缴费,退休人员多的单位,由于基数大,本来负担就重,还要多缴费,而
退休人员少的单位,基数小,本来负担就轻,还要少缴费。这种规定就很不公平,
不利于均衡单位负担和鼓励公平竞争。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国际惯
例,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所采取的做法。对此,原来在进行试
点的地区已经采取按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双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也要
尽快改为按工资总额单基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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