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未经同意能不能转让承租权?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这表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处分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一般会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受让人没有住入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得知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这一事实后立即提出异议,从维护共同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承租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2、如果受让方已入住系争房屋,成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人,除特殊情况外,法院一般会判定转让合同有效。
星瀚卫新律师建议:对于公房的转让,当事人一定要及时要求自己的权利,并尽量保持在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权,这样有利于后续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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