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权,但需满足以下条件:新承租人名下无房,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口,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的。
一、租赁合同中变更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的标准有:
1.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二、北京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
三、房租到期合同如何处理
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如果原租金过低,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高租金的实际水平,确定合理的新租金。原承租人不同意的,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可以与他人建立租赁关系。租赁到期后,出租人未提出新条件的,承租人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接受的,视为租赁关系的延续。租赁到期后,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出租人应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德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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