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代理记账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
(2)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
(3)有固定办公场所
(4)业务健全《记账机构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记账机构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事业单位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簿记代理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三)簿记代理业务负责人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书面承诺事业单位专职业务
(4)办公地址和办公楼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标准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机构名称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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