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代理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成立时间满5年;
(二)有15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3名以上的专职商标代理人,其负责人应当是所属商标代理机构派驻的专职商标代理人。
商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商标代理机构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商标代理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未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但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在商标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继续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提交申请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所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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