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制定本单位会计事务的具体处理办法;参与制定经济计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财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析计划;处理其他会计事务。为进一步保障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本规范第二章所称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专门设置并配备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监督员、总会计师,对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等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1)会计机构的设置应以会计业务的需要为基础。会计法第21条和准则第6条规定,是否独立设立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决定。一般来说,公司是否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因素:
1。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其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和会计机构的设置。一般来说,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分别设立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部门、部门、科、股、集团等,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复杂性。为保证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对经济业务多、财政收支大的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3。经营管理要求。有效管理的前提是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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