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晋江的许女士向厦门杏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预订了一套商品房,预付了定金5万元,并当场签订了认购书。该认购书上明文规定欲购方应于8月20日前签订合同,如合同条款协商不一致,认购协议可解除,开发商退还定金。
8月20日,许女士前往签订合同时,要求增加合同补充条款,开发商不同意。协商未果,徐女士便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然而,开发商却一再推脱,拒不退还定金。无奈之下,许女士求助于杏林工商所。
经工商人员多次协商,9月9日许女士来电表示,开发商已签署退款协议,并同意退还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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