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担保时,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了主要部分,则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当事人违反定金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千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因此,当事人违反定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若交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若约定定金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交付定金一方未支付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则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约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并在实际交付时生效。违反定金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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