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法院驳回的,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无效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另一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本案仲裁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可能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权不一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法院
一般来说,在这方面,仲裁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如果你拒绝接受裁决,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如果你拒绝接受裁决,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裁决指定了明确的主管法院,工人和雇主都只能在指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裁决没有指定管辖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雇主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劳动争议诉讼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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