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事仲裁原则,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过程中,仲裁机关和仲裁参与人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必须一律平等,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3)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的原则是指仲裁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在案件的受理、处理上都具有明确的时效规定;公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应公正、公平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人事争议的内容广泛复杂,有些争议的处理没有实体法规范可依据,这时就应适用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4)独立办案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六条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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