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及处理
时间:2023-04-24 21:51:53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托管人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处理: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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