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还需要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基金托管银行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主要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以及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然而,目前我国的托管银行并未履行其监督职责,导致基金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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