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责任的分配。没有用人单位会主动承认自己存在恶意欠薪行为,那么谁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欠薪行为,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恶意欠薪罪的客观要件是“以转移财产、逃匿、能够支付但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
无论是财产转移还是员工逃跑,一旦发现员工,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调查,转移用人单位资产和经营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因此,劳动者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只需提供调查所需的基本线索。调查机关不得因劳动者不能提供详细的用人单位财产或者个人倾向信息而拒绝立案。第二种行为是支付能力不支付。这里的“支付能力”是指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能力。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以现金流困难或债务危机为由表明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很难拿出相应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经济状况。此时,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劳动者报案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明其资产和经营状况的全部内容,以证明其无力支付的客观情况。隐瞒或者故意不报财产的,应当视为具有支付能力但不支付工资的主观故意,在实践中,“不支付”可分为两类:一是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二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在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只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否支付工资。在用人单位既不承认劳动关系又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可行的。对此,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既然立法者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纳入了较为严厉的刑事保护体系,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就应该与劳动法相一致。因此,应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司法机关应当介入证明劳动关系和不支付工资的存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为民的本质
第二,对“量大”和“后果严重”的认识。构成恶意欠薪罪需要数额较大。如何界定“大额”还不清楚。比如,对于收入较高的人来说,几千元可能算不上一笔大数目,但对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工人阶级来说,可能与抚养子女和整个家庭的生活费用有关。因此,需要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笔者建议,由于恶意欠薪事关民生、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不宜出台一刀切的数额标准,而应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数额大”可以表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月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以上”。毕竟,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三次以上”的规定可以反映出劳动者至少三个月没有支付劳动者工资,这反映了其主观恶意
此外,该条还规定了犯罪的加重条款,即:,“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什么样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进一步厘清。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近年来,农民工欠薪、被迫自残甚至自杀的事件频发,就是一个直观的例子。这里的伤亡不是用人单位使用暴力造成的,否则应当以其他罪名定罪。有人可能担心,这一规定的出台会导致寻求司法救济的极端方式。我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如果劳动者不用尽一切手段讨要工资,他就不会采取这种悲剧性的抗争方式。如果最终有人员伤亡,足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偷逃工资的行为主观恶性,客观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的从重情节。二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大量讨薪群众引发的大规模集体骚乱,严重影响了当地交通、治安和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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