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翁以审查不严状告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两次审理一致判决:撤销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
明明老伴已经去世多年,可是不久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却有老伴的签字和手印,让白银老人付某吃惊不小。经付某调查,原来是儿子找了一个长相酷似老伴兰某霞的老妇人去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子过户手续。随后,老人以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在过户时未严格审查为由,将白银市房管局告上法庭。
房屋过户竟有亡人签名
今年八十高龄的付某老人居住在白银区友好路106—261号。今年,老人的女儿无意中发现,房屋的所有权证的房主名字不是父亲付某,而是老人的孙子付龙。对此变化,付某老人毫不知情,他和女儿在白银市房管局了解到,2008年7月22日,白银市房管局根据付某及付龙提供的房产过户相关材料,将该房产过户到付龙名下,并给付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更令老人感到吃惊的是,在房屋的过户手续上,竟然有老伴兰某霞的签名和手印。要知道,他的老伴在2004年10月已经去世,可是签名的日期却是老伴死亡4年后的2008年。
对此,房管局的答复是老人把房子卖给了孙子。付某老人回忆,2008年儿子说要办理贷款,需要用房子抵押,儿子让其在哪签字他就在哪签字,根本不知道是卖房产的事,更何况是把房子卖给自己的孙子。同时,老人没有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更没去房管局签过字。
老人状告房管局索要房产
2010年4月份,付某和女儿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对共有人身份及人数审查不够详尽,致使已去世4年的该房产共有人竟在房屋买卖契约上签字按手印,并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填上核对无异的字样,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为未尽到审查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依法要求法院裁定撤销被告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归还其房产。
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白银市房管局办理原告付某与第三人付龙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对共有人份额及人数审查不详尽,致使已去世的房产共有人兰某霞在房屋买卖契约上签字按手印,其行为未尽到审查职责,违反法定程序。故判决,撤销被告白银市房管局作出的白房权证(转移)字第10045100号房屋所有权证。
房管局认为过户程序合法
一审宣判后,白银市房管局及第三人付龙不服,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房管局诉称:付某与其孙子共同到白银市房管局,双方以孙子购买付某位于白银区友好路106幢261号房屋为由,申请办理房屋买卖产权过户手续。对双方提供的符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后,双方均未向上诉人提出作为房屋共有人即付某老伴已经去世,反而有一位长相酷似兰某霞老人的人以付某老伴的名义提供了身份证原件。
白银市房管局称,作为登记机关的房管局,不是公安机关,所以房管局仅负有合理查核义务,认为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故将房屋买卖产权过户登记,并向老人的孙子发放房屋权属证书。一审判决以认定房管局未尽到审查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房管局颁发的白房权证(转移)字第10045100号房屋所有权证。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终审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时认为:房主在进行房屋转让登记时,房管局首先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然后才能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审查登记。白银市房管局在没有审查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及共有人未亲自到场,没有其他共有人书面委托的情况下,仅凭老人的孙子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证据及长相酷似付某老伴的老妇人提供了其身份证原件即进行转让登记。白银市房管局在进行该变更登记时,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其行为程序显属违法。
白银市中院审理认定,白银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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