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她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如果对监护权有任何争议,未成年人住所的父母或母亲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和村委会应当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人员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具体情况是:
1.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2.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
3.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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