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事故认定不服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中的“鉴定结论”,如何处理,一般来说是权威的、科学的、严肃的。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认定的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给予救济吗?如果可以救济,如何救济?
事故认定书是否受理,应当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判断,而不是不经审查就予以承认和采纳。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证据审查后,才能确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是否采纳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但在实践中,法官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否则,一旦认定交通事故,几乎只有理论上改变的可能,而这只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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