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天的法定裁决期限后,若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在十五天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劳动仲裁的裁决才会正式生效。若生效过后对方当事人没有按时合法执行劳动裁决(即没有按照裁决发工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裁决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速度和对方当事人的支付工资能力都影响着取得工资的时间。
一、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由此可见,劳动者如果仅对程序置疑,可以提供证人证言加以证明,从而主张撤销该裁决。
同时,根据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仅对实体不服的话,必须把握15天时效,及时起诉。若程序、实体都不服,应同时提起申请和起诉。
在劳动争议中,不能直接进行劳动诉讼,须先进行劳动仲裁。一般情形下,劳动仲裁采用一局仲裁制,即一个劳动争议的案子只做一次裁决,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起诉,无异议的,在生效之日起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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