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如果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一、哪些情况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到四级。其中,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为一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严重功能障碍为二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为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其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属于底部标准。每一类标准分为甲、乙、丙等级,并有相应的列举规定。
三、医疗损害之过错责任认定方式有哪些
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过错造成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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