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是相同的。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主体都是后履行义务人,行使的对象都是先履行义务人。只是称呼不同,有的人称先履行抗辩权,而有的人称后履行抗辩权。
在一般情况下,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具有同等效力。前述两种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均为后履行义务人,针对的对象均为先履行义务人。只不过,二者的称呼存在差异,有些人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有些人则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顺 序 : 从 先 到 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抗辩。那么,按照抗辩权的顺序,从先到后应该如何进行呢?
首先,被告人有权提出精神性辩护,包括请求免除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刑罚。如果被告人提出精神性辩护,从先到后的顺序应为:精神性辩护 → 程序性辩护。
其次,程序性辩护包括委托辩护人辩护和自行辩护。如果被告人选择委托辩护人辩护,从先到后的顺序应为:委托辩护人辩护 → 自行辩护。
最后,如果被告人既不选择委托辩护人辩护,也不自行辩护,从先到后的顺序应为:精神性辩护 → 程序性辩护 → 自行辩护。
总之,被告人提出抗辩权时,从先到后的顺序为:精神性辩护 → 程序性辩护 → 自行辩护。但具体情况会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在抗辩过程中,被告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辩护人则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供合法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有权依法行使抗辩权,包括顺序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和对象都是后履行义务人,只是称呼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在抗辩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精神性辩护,然后是程序性辩护,包括委托辩护人辩护和自行辩护。具体情况会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被告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辩护人则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供合法的辩护意见。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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