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目标公司股东,并对公司经营者的反收购行动严加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方面无所作为。
首先,目标公司经营者可以在其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的关于收购要约的咨询建议中,陈述本次收购中股东的利害得失,劝说股东拒绝收购要约。
其次,目标公司经营者可以寻找第三方,即白衣骑士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竞争性要约。根据《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的规定,要约收购人在将要约公布之前,须首先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且《守则》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21天,因此,自收购人将要约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之日起,公司董事会有大概一个月甚至更多的时间去寻找竞争者。但《守则》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必须对所有的收购人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目标公司向白马骑士提供的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也应该无差别地向不受欢迎的要约人提供。
再次,目标公司经营者还可以劝说有关部门将该次收购提交给垄断与兼并委员会。根据《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的规定,所有的收购要约都必须包含一个条款,即如果本次收购被提交到垄断和兼并委员会,本次要约自动失效,因此,如果目标公司经营者参观团说成功,那么实际上等于挫败了这次收购。
最后,由于《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只规范了针对即将发生的收购或已经发生的收购而采取的反收购行为,而对在收购尚未发生之前的反收购行动却付诸厥如,因此,目标公司经营者完全可以在收购者出现之前采取反收购防措施,比如发行无表决权股份,限制表决权股份等,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驱鲨剂条款。当然,所有这些防御措施均须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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