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该制度来维持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为了交易秩序的安全而牺牲原所有人利益的迫不得已的制度安排,并不是为恶意者获得财产提供法律保护,因此,任何国家的立法无一例外地要求受让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第三人的主观善意心态,还涉及到善意的举证问题。第三人主观上到底是善意还是恶意,是必须通过证据加以查明的事实。在查明第三人的主观心态时,到底是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其为善意否则就推出其为恶意,还是首先推定其为善意。举证责任的承担规则不同,往往影响到裁判结局。一般情况下,民事实体法确实不去解决诉讼过程中才涉及到善意恶意的举证责任问题,到底是应由受让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为善意还是由所有权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受让人属恶意,是诉讼过程中才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本身并不直接关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所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件中,原告人只能是原所有权人。因凡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受让人已在事实上占有财产,在对财产的控制中受让人已处于有利地位。此时,受让人一般不会主动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而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善意取得人,而只是原所有权人为了维护自己利益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出善意取得不成立之诉。既然原所有权人以原告身份起诉要求确认受让人不是善意取得,如依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原所有权人就有义务证明受让人为恶意,这就导致了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的结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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