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安市生育保险办法》(瑞政发〔2014〕74号)通过审议,于2014年10月1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09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瑞安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9〕76号)废止。
记者昨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育保险办了解到,新《办法》扩大了生育保险范围,原有的《办法》只适用于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在此基础上,新《办法》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此外,新《办法》还调整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比如,原先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现调整为满12个月,次月才能享受保险待遇。在享受待遇标准上,比如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从90天提到98天,实施剖宫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新《办法》提高了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的定额标准,比如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的医疗费从1500元提高到22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剖宫产的医疗费从3500元提高到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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