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若遇到雇员因病请假,在其享受法定医疗期期间内,用人单位则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便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然而,若是在此期限内受到解雇并且用人单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补偿金的话,那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便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程序进行维权,并且此类维权主张的时限为一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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