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是农民工进城求职务工的高峰期,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利用3年时间,使各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率达100%。目前,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劳动合同好难签2月27日,在青海省城一家火锅店打工的蔡小姐来本报反映,她在这家火锅店干了一年半,只因为春节回家过年,超了3天假,就被老板炒了鱿鱼。她到有关部门讨说法,却因为自己没与火锅店老板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解决。说起当初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蔡小姐说,她在这家火锅店干到一年的时候,曾向老板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板起面孔对她说:“我这里不签合同,想签到别的地方去。”从那以后,她再也不敢提及此事。蔡小姐显出一脸无奈的样子告诉记者:“我也知道应该签合同,可人家不跟我签,我又有什么办法?”不签合同干了白干刚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小许,在西宁市一家餐馆干了两个月,但至今未领到工资。小许在离开餐馆前向老板索要工资,老板对小许说,实习期未满,没有工资,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记者在小许打工的餐馆采访时,老板理直气壮地说,小许来的时候已经给她讲清楚,实习期三个月不拿工资,实习期满后,月薪300元。现在她连实习期都没满,谈不上拿工资。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劳动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打工者在打工期间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打工者维护权益的“护身符”。用人单位在雇用工人时也应当通过合法的中介机构招聘,并且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小许打工一事而言,小许和餐馆双方都有责任,因小许打工时间较短,双方应通过协商自行解决。这位负责人还特意提醒说,打工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打工者干了也白干。工程被转包工钱难要今年春节前,互助土族自治县边滩乡的张福邦等农民来本报反映,2005年4月15日至6月底,他们33名民工到杂多县修桥,工程项目是一个叫朱振的人承包的,修了不到10天,因材料供应不上,工程被迫停工,工地负责人借故回了西宁,民工被困四十多天,后来,大家变卖了部分工程设备才凑够路费回了家。他们将老板起诉到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后,法官查明,工程是经过转包的。可是,由于没签订任何协议,他们的工资一直没要到。为了清欠农民工工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钱的单位取消工程招投标资格。尽管这样,一些中标单位将不能转包的工程作“技术处理”后,蒙上“承包”的面纱转包出去,“承包”到手的包工头将工程“包装打扮”一番后再次出手,从中捞取转包工程的“辛苦费”。层层扒皮后的工程已无钱可赚,甚至包工头连工人的工钱都难以支付。不签合同“三金”难保在西宁市一家超市打工的小王向记者反映,他在这家超市已上班两年多了,老板始终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口头商定工资后就完事。有一次,他提出要老板给他交“三金”的事,老板当时没说什么,没过不久,老板说他干得不好,业务能力不强,把他给辞了。小王说:“要是我主动提出来不干,老板就会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我们这些外来打工者,为要几百元的工资,一趟一趟地找老板讨要,光路费就要超过工资,时间长了,工资钱就成了死账。”据了解,目前西宁市多数规模较小的饭店、商场、洗浴等行业,人员流动性大,多数打工者是通过熟人介绍或看招聘信息自己找上门的,经老板面试同意后,先试用一段时间再确定工资多少,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就算签了劳动合同,每个员工的去留还是老板说了算。一位商场负责人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由于商场员工的流动性特别大,员工队伍很不稳定,没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目前,除了一些大型国有商场与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外,一般的商场都不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基本都是口头协议。劳动“协议”成“不平等条约”不签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就很难认定打工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打工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每年年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打工者追讨工钱,常会遇到没劳动合同这道坎。据部分打工者反映,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组织,与打工者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而是用劳动协议来应付打工者,协议上的条款看起来更像职工守则,对企业主制约很少甚至没有制约,而对打工者有很多制约。这样的协议,实质就是“不平等条约”。还有一些企业主,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当成一项奖励,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大多是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而与靠体力谋生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很少。在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十几位来自四川的女工这样对记者说:“我们进厂已经两年多了,没人知道劳动合同‘长啥模样’,薪水全由老板说了算,没什么商量的余地。至于什么保险不保险的,我们都没听说过。”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认为,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管出于何种理由,都是不合法的。不签合同原因何在为什么劳动合同难签?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劳动力过剩,就业岗位紧缺,“僧多粥少”的现象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可在大量求职者中任意挑选。首先,就全国各地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用工者是“上帝”,打工者想平等地签劳动合同,几乎是一种奢望。其次,政府部门对非法用工查处力度不够,给“黑心”老板榨取打工者血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即使主动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给打工者提供的也是一份条件极为苛刻的“劳动协议”,内容大多有利于用人单位,很少考虑打工者的利益,因此也无法保障打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用人单位不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打工者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只能给予数额不高的罚款,其他并无利器可用,根本伤不了“黑心”老板的筋骨。监察机构力不从心大量不签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现象的存在,必然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一些企业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员工,逃避法律责任;还有部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加班加点、养老保险等条款随意性大,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执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作为务工者“靠山”的劳动监察部门,从省、市到各区(县)普遍存在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如西宁市每个区一般只有1名或2名劳动监察人员,同时还身兼数职。随着劳资关系日益复杂化,矛盾越来越多,单就几个人的执法力量,即使想为民工提供保护,也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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