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上侵占罪有返还请求权吗
民法上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然而,所有权说无法处理被害人没有所有权但有返还请求权的案件。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应是返还请求权,而所有权只是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之一。并且,在请求权审查顺序上,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
侵占“代为保管物”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侵犯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
二是侵犯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侵占“遗忘物、埋藏物”,侵犯的是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以上结论,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跳出“占有→所有”的传统行为框架,并且,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不必是行为人事先占有的财物。对侵占罪实现认知升级以后,不法原因给付问题也能得到妥当解决。
二、民法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别
(一)物权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
(二)物权返还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
(三)物权返还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
(四)因物权返还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更为有力,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物返还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
(五)物权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
三、构成侵占罪的行为
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理论上对于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的含义及关系,存在激烈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非法占为己有之后,又拒不退还的,才成立侵占罪。亦即,二者是“且”的关系。然而,“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在含义上有重叠。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不具有独立的实体地位,只是“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为进一步确认行为人的非法占为己有意图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按照这种“补充说明”说,立法上可以删掉“拒不退还”这个要素。然而,这种观点可能低估了“拒不退还”的价值。
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拒不退还”是一种客观处罚条件,如果退还了,则不具有需罚性;如果拒不退还,则具有需罚性。然而,当重新认识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后,这种看法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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