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一、物权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
二、物权返还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
三、物权返还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
四、因物权返还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更为有力,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物返还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
五、物权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
人格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二者的适用要件不同。侵权赔偿请求权以过错责任为最基本之归责原则,而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均须有法律之明文规定。同时,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必须要有损害,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但是,在适用人格权请求权时,既不要考虑是否有损害(只要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或者存在侵害的危险即可),也无须考虑侵权人有无过错。即便没有过错,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妨碍或侵害之危险时,权利人也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人格权请求权。这是因为,人格权是绝对权,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又无法定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其行为对人格权之侵害、妨碍或危险本身就是非法的。基于绝对权的排他性,权利人当然有权排除之。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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