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与返还占有之区别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1.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和排他性衍生出的权利,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物权的效力。
2.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则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情形,其目的仅限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要件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权利主体: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这意味着,行使此权利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
2.无权占有事实:必须存在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合法原因的占有,包括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的占有和原本有法律根据但后来根据消失的占有。
3.现在占有人:相对人必须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这意味着,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才是适格的被告。
如果曾经占有但现在没有实际管领的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只能在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占有物返还的条件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请求权人身份:必须是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权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占有物被侵夺:必须有占有物被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的情况。
3.相对人身份:相对人应为侵夺人。
4.占有物可返还:占有物必须仍然存在并可返还,才能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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