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约所规定的房屋交割日期到达之后,您有权利向开发商发出对已购得房产的催告通知。若在此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如约完成房屋交付工作,您将会被赋予要求退房的权利。开发商需依照原先签署的合同明确条款,退还您先前支付的所有房款以及相应的活期利息。倘若合同中有明文规定违约金事项,您也可同时提出索赔要求。一般的房屋交付延迟处理方式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常介乎于30至91天之间),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您便有权要求其退房,并且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您所支付的定金或者支付房款利息。若您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赔偿事宜,那么合同将继续执行,在合同约定的延迟期间内,您不得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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