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尚需视乎诸多因素而定。
1.若物业仍属于开发者尚未将其移交给物业购买方之范畴,则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理应由建筑单位负责支付;
2.倘若由于业主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交付期限出现延迟,此时物业服务费用亦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
3.然而,如果建筑物交付时间有所拖延,进而使得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展开物业服务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费便无需缴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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