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形式是什么?民事上诉?上诉人(一审被告):**,女,汉族,出生于**,19**,现居住在XX省?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出生于**,19日**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一案,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拒绝接受民事裁定(第1号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民事裁定书(第号),本案移送福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对XX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XX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XX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12月12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否),上诉人认为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移送福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原因如下:
1。原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第二,X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福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必然导致判决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判决符合要求。
诚恳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管辖权的转移。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当事人对管辖权没有异议,法院按照职权审查后认为无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对于第一类移送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赋予当事人对这种移送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送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规定的管辖范围,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以指定管辖为其救济程序。因此,当事人不再需要提出异议。(2)多数学者认为,指定管辖权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看,不应赋予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这可以避免不同主体行使监督管辖权的重叠,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诉讼经济。管辖权转移是分级管辖制度中的一项灵活规定,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管辖下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上级法院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法院审理。虽然管辖权的移交主要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协作,但必然会导致一审法院级别的变化。一审法院级别的变动,也会导致二审法院级别可能发生变动,影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有异议的,也是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对管辖权的转移提出异议。我相信你已经从上面找到了相关的答案。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或情况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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