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因工作受伤一般都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等。
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1997年4月20日9时,石家庄市某百货商场举行隆重的第一届购物节开幕仪式。省市领导、嘉宾、新闻单位和群众聚集在商场门前广场,穿着节日服装的人群和五彩缤彩的气球在涌动,以喜悦的心情迎接这美好时刻的来临。然而意外事故发生了,礼仪小姐手中正待放飞的氢气球被一旁点燃的鞭炮燃着,上百个五颜六色的氢气球接连燃烧爆炸,造成刘春艳等五名礼仪小姐烧伤。这五位受伤人员均是该商场的基层业务骨干,分别担任各柜台的业务组长。她们是商场领导为这次庆祝活动临时挑选出来担任礼仪小姐的,刘春艳等五名职工并非站柜台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评析】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现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都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例认定工伤的条件:一是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职工直接行政领导(班组、车间及以上负责人)指派,二是从事指派的临时工作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有利于国家、社会利益。本案例中刘春艳等五位职工工作岗位是各柜组组长,商场为举办购物节开幕仪式,负责人临时抽调她们担当礼仪小姐,是企业行政行为,她们所从事的礼仪工作也是属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她们在开幕仪式上因气球爆炸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鉴定程序》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全文8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