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时间:2023-05-07 15:24:35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第6条规定的劳动仲裁原则,劳动单位的举证责任不完全由劳动单位承担,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但是,如果争议事项属于业主管理层,则应提供相关证据;如果雇主未能提供,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解雇、退市、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1)主张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对建立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提供有关工资征收、社会保险、福利、工作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证据材料

(2)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声称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如果雇主没有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雇员可以提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

(1)工资发放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2)雇主发给工人的“工作许可证”、“服务证”和其他证明身份的文件

(3)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等招聘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工人的证词

在工资支付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1)雇主应提供有关工人已收到工资情况的证据(2)如果雇主延迟支付工资,且工人声称雇主无故拖欠工资,雇主应提供延迟原因的证据(3)如果劳动者声称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收到的工资金额,劳动者应当就其声称的工资标准提供证据(4)用人单位因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拒绝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旦确定加班的事实,加班的举证责任应转移给雇主。用人单位用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具体加班时间证明的,应当接受劳动者提出的加班时间要求,但劳动者提出的加班时间要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当作出相应调整。虽然雇主的出勤记录没有雇员的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数据等)支持,如果雇员声称雇主拖欠劳动报酬,可以将其用作确定雇员工作时间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两年内承担支付工资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内承担支付工资的举证责任,主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方应承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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