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的房屋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的不得转让
不准买卖的房屋有哪些啊?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第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第五:权属有争议的;
第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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