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州市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如何规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自2013年江西省将普通技工院校政到地市后设立普通技工学校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二、抚州市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需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主要如下:
第一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以培养中级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鼓励开展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一技之长。
第三条办学规模达到300人以上。
第四条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2个,保证每生有1个实习工位。
第五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万平方米(约2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第六条有适应专业特点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信息化、网络化设施完善,设备完好率不低于85%。
第七条图书室、阅览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图书藏量不少于1500册,报刊数不少于20种。教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
第八条运动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能够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需要的各种器材和设施。
第九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设置合理、完善的组织机构。有规范、科学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领导班子配备齐全,职责、分工明确,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校长应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校长及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占教师总人数的比例不少于50%。文化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应占50%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校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含技师)及以上的应占30%以上。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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