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因此,农民工打工不仅要知道承包人是谁,还必须明确知道发包单位是谁,了解自己到底在为什么单位打工。这样,在出现工伤事故后你才可以找到明确的赔偿义务主体。本案中,苏军祥自认为发包单位是沈阳皇姑区自来水公司,把皇姑区自来水公司作为被告,实际上苏军祥认为的这个工伤赔偿主体根本不存。法庭后经过多方调查无法确认谁是发包单位,也就无法确定哪个企业和苏军祥有劳动关系,法院最后只好认定苏军祥和邹某的雇佣关系,按雇佣关系作出一审判决。
一、工地造成3人死亡谁责任
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工伤认定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1、迅速确定工伤发生单位名称
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甚至百般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即使购买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存在不会积极主动的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作为工伤员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像包工头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因此确定用人单位、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是工伤认定最基本的条件。
2、收集、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工伤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两个条件是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这些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工伤职工可能能够收集到部分证明材料,但是更多情况下,工伤职工无力自己收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专业工伤律师调查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并通过律师寻求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帮助。
3、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自己必须申请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所以,不要轻信用人单位没有虚假的或没有诚意的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4、调解需了解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报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往往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要求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多采取迎合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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