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住宅区已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可以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分期开发的住宅区,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住宅主管部门可以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委会。
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及业委会的成立应在区住宅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须于召集会议前十四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书面送达每位业主;
业主大会必须经由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
业委会的选举可采用业主大会制和业主代表大会制并存的方式进行;
业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业主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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