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人),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依法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在共同权利方面,有以下几项:
1、语言文字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依法申请回避;
4、参加庭审权:依法参加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等过程;
5、申诉权: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此外,被害人的特殊权利还有委托代理人权、刑事自诉权、申请抗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权利有获得辩护权、最后陈述权、刑事上诉权等。
一、如何辨别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刑事附带民事审理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为:1、法庭宣布开庭;2、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3、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4、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5、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6、法庭辩论;7、最后陈述;8、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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