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反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或称原诉)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联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同本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销、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㈡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㈢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㈣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反诉的程序
作为反诉的诉讼和作为本诉的诉讼,都应是民事诉讼,自不待言;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笔者认为,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还是民事诉讼,既是民事诉讼,就应允许反诉。
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审理本诉的法院即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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