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反诉和罪名的自诉规定
时间:2023-08-08 21:33:59 4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于自诉。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反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3)反诉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4)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出反诉。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可以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起诉的,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后,应当继续审理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双方必须判处刑罚的,应当根据各自的罪责分别判处,不得相互抵消刑罚。

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

自诉案件的种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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