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应当了解的刑事自诉案件诉讼权利有哪些?
时间:2023-07-03 12:30:21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诉权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其理由在于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据此,自诉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诉的也应当受到限制;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6、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等等。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具有如下权利:

(1)自行辩解权。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就自己无罪、罪轻等依法作出辩解。

(2)拒绝回答权。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要求回避权。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发现办案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4)提出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讯问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

(5)聘请律师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6)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参与诉讼。

(7)得知鉴定结论权。讯问人员将鉴定结论用作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鉴定结论的内容。

(8)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权请求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参加诉讼。

(9)核对笔录权;讯问结束时,犯罪嫌疑人有核对笔录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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