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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2020-09-03 14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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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一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二是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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