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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有哪些权利

2022-04-17 569人已浏览
  • 邓倩律师

    邓倩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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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居间人,又被称为“经纪人”,它指的是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充当订约媒介,或订约机会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如果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其报酬,居间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其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据现代各国的法律规定,居间虽然是商业活动,但任何人都可自由地从事该营业,但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不在其中。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为第三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并提供详细介绍;主要权利是在居间成功后,可取得约定报酬。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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