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困难企业工资储备账户,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支付预警系统,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督促企业尽快对不完善的分配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如果分配制度不完善,要按照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指导意见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1号》的要求,尽快建立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2)根据劳动部〔1995〕226号《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关于转发的通知》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省劳动厅劳动部发〔1995〕34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延。用人单位一经发现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特别是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中的“要严肃处理”
(3)对支付工资困难的企业设立工资储备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经贸委发〔1996〕102号《关于建立工资储备账户的通知》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符合设立工资储备户条件但尚未设立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设立工资储备户,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对已经设立但尚未实施的,监督企业实施;开户银行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4)引导企业建立工资支付预警系统。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减少新的拖欠;督促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制定接替方案;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个人,按照国办发〔2003〕2号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详见《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发[2003]6号,20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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