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质权拥有哪些特征
应收账款质权拥有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因此,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银行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
二、应收账款的范围有哪些
应收账款的范围有: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三、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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