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与保理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与保理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应收账款风险有哪些
应收账款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应收账款占有流动资金数额大,加剧了企业周转资金不足的困难。
2.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现金流出的损失。
3.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资金机会成本损失。一方面,被应收账款占用的资金,客观上要求在经营中加速周转。另一方面,因应收账款而引起在催收过程中,迫使企业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了催收成本。
三、应收账款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应收账款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了:
1.信用管理不健全因素。客户的信用风险是客户不良的信用对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目前企业授予客户的信用是在主观决策控制下运作的,缺乏有效的信用决策系统。
由于企业盲目地提供信用政策,从而导致应收账款风险的产生。
2.企业信用不发达因素。我国企业产权制度落后,缺乏法律观念。由于全民信用意识不普及,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不可靠,使得失信带来的收益往往大于守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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