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3-06-08 09:05:26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制定的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有价证券。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债权的合法性风险。根据规定,只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如果基础合同存在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则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将会损害质押权人的利益。

2.债权的真实性风险。

3.债权的唯一性风险。

4.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5.债权的权利瑕疵风险。

三、质押的应收账款的特点有哪些

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2.特定性,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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