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3-07-28 15:45:07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有:仔细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质押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质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质押人是否享有对应收账款的处分权;是否办理了出质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的发展趋势

顺应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要求,应当认为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代表了其发展趋势。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就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性资产(其通常表现为应收账款),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产生的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保持稳定的现金流,再配以相应的技术担保,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资金融通的技术和过程。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优点在于:。

第一,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定价和配置机制更为有效。不同于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保理中融资主体就单个应收账款一对一的质押方式,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是一种多对多的质押方式。证券化融资中银行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资产组合为一个证券化的资产池。由于大数法则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有利于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有效。通过对应收账款在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重新配置,达到对多数应收账款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第二,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增加了资产流动性。应收账款融资不仅在于规避市场风险还要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保理的制度安排,如前所述,应收账款质押的成立需要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保理涉及应收账款的转让,按照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规定,需要通知债务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应收账款的流动性。采用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方式,证券的发行人和持有人都可以无须原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须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手续,增加了资产流动性。

第三,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分散了融资风险。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具有风险性的金融活动,需要有专业的信用评等机构,对资产状况予以评级。而且,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是一种多对多的质押方式,把原来由独家金融机构承担的信贷风险分散到多家投资者,有效地分散了融资风险。

总之,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有效地解决应收账款质押所面临的困境,而且顺应了担保物权从担保财产向投资财产的发展趋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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